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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11.22)的有关要求,(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略)
建设地点:(略)
项目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公示对象及征求意见范围:征求可能受本项目影响的所有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对污染物产生和环境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设(略)。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可通过邮寄信件、电话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调查单位反馈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