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要求 2.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2.2资格要求: 2.2.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2.2应答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或承诺)。 2.2.3应答人出租的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法(略)术规范书中要求的仓库相关标准。如仓库产权为自有,须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如仓库为租赁,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应答人与仓库产权所有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时间须涵盖本项目有效期)及产权人授权转租证明。 2.2.4应答人出租(略)应答人出租的仓库为租赁须承诺租赁合同不存在法律问题及纠纷。 2.2.5应答人须提供不少于8人服务团队,其中叉车驾驶员2人、外勤组(含拣货、收货和发货)3人、内勤组(含内勤、校验和管理)3人。叉车驾驶员须具备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叉车司机)证书,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官网查询截图(查询网址:https://(略)gov.cn/info-pub/pub)。 2.2.6应答人须提供2021年1月1日(含)至今至少1个仓储管理服务或仓储租赁及管理服务同类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含)。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和至少一张对应发票扫描件(上述履行发票的开具日期须在对应合同生效之后至本项目首次比选公告发布前一日,且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的查验,否则不予认定,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为准。)作为证明文件(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采购内容、双方签字盖章页、价格页。如提供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结算合同或订单)。一次性合同金额认定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时间认定以合同签章日期为准,框架合同金额认定以结算合同或订单累计含税金额为准,时间认定以结算合同或订单签章日期为准。证明材料不全、不清晰、签章日期未写明及不清晰的均不予认可。 2.2.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9应答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6)为本比选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选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选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应答。 2.2.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